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路径
——作者:钟英 律师
自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采认缴制后,个人设立设立公司或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越来越多了。然而,正所谓,入股容易,退股难,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想退出公司时,很多时候却发现这并非易事。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因为投资金额少,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或者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在公司没有话语权,公司的一切实务均由大股东说了算,想要全身而退,其他股东却百般刁难。笔者在代理多起公司股东资格纠纷、解散公司纠纷等公司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可通过两大方式退出公司。
一、平和退出方式——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
股权转让,可快捷达到小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之目的。但实践中这种方式却是常常难以实现的,因为此方式不仅要求公司股权具有足够吸引力,且还得有人愿意接受股权转让,同时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
退股股东直接向公司内部原有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之规定,若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愿意购买欲退出股东股权的,可以自由转让,前提条件是购买方必须是公司原股东,其他条件只要双方能达成合意就行。
(二)退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对外转让股权,即由退股股东向公司原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进行股权转让,让其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如下法定程序:
首先,要将股权对外转让的事项向其他所有股东进行书面通报,等待其他股东答复是否同意对外转让;
其次,等待其他股东答复的期限是三十天,三十天后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再次,需要得到的同意票是过半数,但是究竟是表决权的过半数,还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这是目前裁判中有歧义的,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股东就可对外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了。
通过上述两种平和方式,小股东可以快速拿到钱退出公司。当然,也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其他特殊规定,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还需满足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强制退出方式
(一)通过强制公司回购股权方式退出
小股东不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若公司多年不分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小股东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通过解散公司方式退出
行使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也可让小股东直接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了,行使该项权利的股东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就是一定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如果实在太小,低于10%这个比例的,要么去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要么就别行使该项权利,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说得很清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钟英 律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