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宣告死亡
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始,至死亡终。因其死亡,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因其死亡,其婚姻关系即自然终止。有的人因生老病死自然而终,也有的人因意外而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被知晓的,其财产和权力将按照正常程序流转分割,但下落不明的就必须经由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才能给存留者一个确切的交代。那么该如何办理宣告死亡呢?
一、由谁申请?
宣告死亡必将引起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变化,所以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必须限制,不是谁都能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该条款所述的利害关系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上述利害关系人在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无先后顺序限制。
二、向谁申请?
宣告死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否则就会跑冤枉路,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及案件办理程序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申请后,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除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会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被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从判决作出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事故发生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其与存留配偶的婚姻关系即自然消灭,财产将由继承人继承。但被宣告人以后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其与未再婚配偶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起自行恢复,被继承的财产可以请求返还。
作 者:罗国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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