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国土、执法机关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强制搬迁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交出土地,逾期组织强制拆除。通过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方式顺利达到强拆的目的。一般在对该决定书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的期间,相关机关便发布催告书,要求强制搬离。
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作出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派出机构、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等部门无权做出。且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
二、有无有效的法律依据支持《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得强制拆除?复议、诉讼都有受理程序,期限较长,有无法律依据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强制的机关停止强制拆除?
县级以上土地行主管部门,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行政机关在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房屋(城市或者农村)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法建设”。从而通过司法强拆来规避“违法强拆”!然后顺理成章的以“合法”的方式拆除当事人的房屋。
1、“违法建设”及“违法建筑的认定”,《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当事人的大部分房屋建成于2008年之后,更何况需要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和乡村建设,具体如何认定?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王兰
201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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