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侵权法律关系分析
一、引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随着醉驾入刑,很多司机在酒后会选择让身边没饮酒的亲戚、朋友代其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过网络平台选择代驾司机,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注册成为代驾司机的途径也愈加便利。但代驾司机驾驶被代驾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事故亦频繁发生,代驾人、被代驾人及代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对于侵权结果由谁承担等法律问题逐渐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出法律分析,以供大家交流学习。
二、被代驾人与代驾人外部法律关系
(一)被代驾人亲属、朋友为代驾人
如果被代驾人的亲属、朋友为代驾人,通常双方之间仅为好意施惠或者帮助行为,被代驾人不需向代驾人支付经济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关系”。
(二)代驾人为网络平台或者代驾公司指派的代驾司机
针对此种情形下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1、雇佣关系,此种观点认为,被代驾人为雇主,代驾人为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但此种观点忽视了在代驾过程中,被驾驶人对驾驶人没有形成支配的地位,代驾人对于路线、车速的选择往往不依赖于被代驾人的指令,以及对于安全行使的操作依赖于代驾人自身的驾驶技能,因此,笔者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该观点认为在代驾行为中,代驾人接受被代驾人的委托,为被代驾人驾驶机动车,符合委托合同以处理他人事务为目的的要求,但笔者认为,委托合同关系中通常涉及到第三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其他市场行为,而代驾人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始终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驾驶,且不存在第三人。所以,笔者不同意该观点,但坚持该观点的人数较多。
3、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分析该条规范的构成要件,承揽合同有如下几个特征:
(1)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2)承揽人需要独立完成工作并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
(3)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笔者认为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符合上述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规定:
(1)代驾人按照被代驾人的要求驾驶被代驾人车辆将被代驾人送到指定地点;
(2)代驾人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对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进行独立掌控;
(3)被代驾人需向代驾人支付报酬。
区分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弄清一旦代驾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被代驾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基本问题。
三、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
1、传统型代驾公司
笔者将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代驾公司统一调度分配任务的代驾公司定位为传统的代驾公司。在该类模式下,代驾司机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2、平台型代驾公司
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代驾平台越来越多,而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的认定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共享的新型合作关系或者代驾公司仅仅提供中介服务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
四、致他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本文中的他人仅指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外的第三人,车内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的情形不讨论)
1、被代驾人亲属、朋友为代驾人
根据前文的陈述,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为帮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代驾人因驾驶机动车致他人损害的,应由被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及经过保监会审核的各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基本一致)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因此,结合上述规定,在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为亲属、朋友的情况下,最后的赔偿责任由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的部分由被代驾人承担。
2、代驾人为传统代驾公司指派的司机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致他人受害,因代驾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代驾人投保的交强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赔偿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应当就前文提到的各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进行分析。
被代驾人的亲属、朋友代为驾驶机动车可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是被普遍认同的,保险公司不能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代驾公司指定的代驾司机,在笔者看来,在受害者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时,因代驾司机驾驶被代驾人机动车经过被代驾人允许,其也应该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代驾公司并不享有最终的保险利益,且代驾公司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获得了利益。因此,保险公司虽有义务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代驾公司进行追偿。
3、代驾人为网络平台选派的司机
笔者认为该情形下,被代驾人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同样应当向受害者承担保险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享有向代驾司机及代驾平台追偿的权利,理由同上。但与代驾司机履行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由传统的代驾公司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不同的是,网络平台与代驾司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或者由代驾司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网络平台承担选任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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