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经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非法制造枪支案件上诉人孙严爱人王墨委托并征得孙严同意,继续担任孙严二审辩护人。本律师认为,孙严上诉有理,一审虽然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又有自首情节,仍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予适用缓刑,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后,更加感觉一审量刑过重,提请二审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一、孙严当过兵,在部队学的就是兵器制造,对涉案枪支的制造纯属娱乐爱好,没有危害社会或谋利的目的与不良动机,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上述两高《批复》精神,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对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违法所得的考量,主要考虑以牟利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为目的,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从宽处罚。而且从网络上获知,在两高《批复》之后全国已有多起涉枪案作了重大从轻或免处改判,或不诉处理,对本案的改判有极重要参考作用。 二、孙严系自首,本具有法定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但综合本案案情,这个法定情节在一审的判决体现还不够,提请二审予以充分考虑。 三、孙严到贵州是来投资办企业的,他带着几位股东在安顺西秀区创办了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贵州瑞鑫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已投资数千万在安顺西秀区开矿。孙严系公司实际负责人,在公司管理、协调当地村民关系、与政府对接等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孙严。自孙严被拘押以后公司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公司管理层与员工、周边民众、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期盼孙严早日被释放,使公司正常运作起来。因此,提请二审酌情考虑这个因素。 四、孙严家庭情况也比较特殊,祸不单行。母亲王云双眼不明,不仅生活不便,而且治病费用较高;2006年与前妻离婚后,十几岁的儿子由其供养,在北京的房贷也由其负担;2013年再婚后生一子孙义锋,前几个月被摔伤尚未痊愈。家庭重担全在孙严身上,其情可怜,也望二审法中有情,考虑其家庭。 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如免处难以实现,亦请在原刑期以下改判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认真考虑。
辩护人: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范述喜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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