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解释遵循四个原则:
第一,坚持依法原则。解释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不得超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
第二,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对适合统一制定解释的事项,均规定在解释中,对不适合统一制定解释的,以其他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规定。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即解决问题,抓重点。
第四,坚持注重听取意见、汇集多方智慧的原则。
二、解释新鲜内容
1.对管辖进行细化规定,减少在程序上的时间,减少法院之间互相推诿,以提高诉讼效率。
2.对回避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加了司法公正,间接提高司法权威。
3.对缺席判决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4.对一审普通程序进行细化,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增加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
5.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6.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标准。
7.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该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8.对撤诉进行具体规定。
9.增加反诉的构成要件。
10.明确规定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对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权作出细化规定。
12.细化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
14.明确规定剥夺辩论权利的情形。
15.细化规定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通过细化规定上述情形,防止各个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6.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解释》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对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即对于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以及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关于再审开庭审理,《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17.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18.裁判文书的查阅。《解释》规定,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19.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增加逾期举证责任及其后果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21.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上仅仅是解释的部分内容,在此不在一一列举。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高等院校发布的文章及各专家、学者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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