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上午,我与其他所的一位律师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同台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案辩护。刘某某基本案情是:刘某某从他人签获一工程合同,因多人合作,其帐上进有两笔钱,一笔9.6万,一笔60万。事后发现合同是假的,合作不成后被告人自觉有责,早在控告人控告之前,被告人得知9.6万是控告人打的钱后就退还其10万,多退还4000元作利息表示。另60万不是控告人打的钱,而是另外一个人打的,控告人与此人是亲戚,多年来有经济往来,先后向此人打款共100余万,此人都打有借条或收条给控告人。打给被告人的这60万中,控告人说有其35万,但被告人并不知道。而且,在此人催还时被告人已退还此人20万,此人没有控告被告人。显然,控告人只能向此人主张,被告人只能退还给此人,这本属民事案件。问题还在于,如作诈骗案应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这案件却由派出所的刑侦中队接案办理,这案件的立案就不正常。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说该律师也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理就应该作无罪辩护。庭前我与该律师交换意见,我说本案应是民事纠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可他居然说,人都关了那么长时间了,作无罪辩护公安那里怎么办?结果怕不理想。我说我们律师是为当事人负责。庭审调查结束,辩护时被告也认为自己无罪,我发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提请依法宣告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而与我同台为被告人辩护的另一个律师则来个意外辩护,他说:“我作独立辩护……本案证据矛盾重重,应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给被告人从轻处罚!”我非常震惊,顿时怒火中烧,这叫什么辩护?!是在公诉!无术又无德。但又比公诉不如的是公诉人不会讲“证据矛盾重重,疑罪从轻”。好一个“独立辩护”,意即既不同意被告人的意见也不同意前面律师的意见,自己有高见!他在内心,可能还自以为是,自认为这是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机会,是真正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呢!这是什么样的高见?殊不知荒唐至极!我万万没有想到现在还有如此无知的辩护律师!
既然证据矛盾重重,疑问得不到合理排除,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就不能定罪判刑。象这种本来无罪的案件,律师放弃法律原则,按有罪辩无疑帮倒忙,让法院枉判得心安理得。即使作无罪辩不一定成功,但起码使法院判决时必须掂量掂量,反而更要真正考虑从轻,还可为日后无罪申诉留条后路。律师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承认有罪,但律师认为无罪的可作无罪辩护。但被告人自己认为无罪,律师绝不能为其作有罪辩护,这是常识,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底线。别开本案本应有无罪不说,单就被告人自辩无罪,辩护人认为有罪时,辩护人的选择只有两,一是按被告人的无罪意见辩,二是解除委托,不能作有罪辩护加害被告人。至于“证据矛盾重重,疑罪从轻”,不知该律师是从何学来的。我国早就实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得不尽然)。疑罪从轻就是有罪推定,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大量存在,有个别“教授”也有这种荒谬的论调,正因还残留这样的观念才导致冤假错案还时不时的发生。但这必定不是法律原则,它是违反人权的,为法治所不能容忍,遭到法学界的强烈反对。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疑罪从轻是有罪推定,这是讲法治与不讲法治的原则区别。
律师的身份地位与职责注定他是在法律范围内为被告提供帮助的人,揭发违法犯罪是公诉人的职责,律师怎能颠倒自己的角色定位!作为律师,要尚法,唯当事人利益为是,不苟且,不撒媚,堂堂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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