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辖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贵州积厨创造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谭
委托代理人:白杨紫惠,贵州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永庆,贵州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郭水保,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天厨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30111600076683),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商贸城19栋371号。
答辩人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就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长沙
被答辩人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天厨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30111600076683),其销售侵权产品“首创豹皮”豆腐,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长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答辩人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系另一诉讼
被答辩人提出侵权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都系被答辩人,答辩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了侵害商标权之诉,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在长沙起诉是重复诉讼。答辩人在长沙对被答辩人起诉后,又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其另案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是事实。
但是,答辩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提起的诉讼,是根据《商标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而提起的,针对的是其注册的岳阳市岳阳楼区厨中湘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30602600111850)生产侵权产品“首创豹皮”豆腐,是生产侵权之诉;而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是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而提起的,针对的是其销售侵权产品“首创豹皮”豆腐,是销售侵权之诉,二者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不一样,行为、内容和性质不一样,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不一样,是有区别的不同诉讼,不能混为一谈,不属于“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对其提起重复诉讼。
三、即使两案需合并审理,长沙优先管辖
答辩人起诉被答辩人的两个不同的商标侵权案件,应该由各自立案受理的法院分别审判,如果两个法院认为要合并审判,也应该由先受理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两个案件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后,也应当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应当驳回。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贵州积厨创造食品有限公司
2014年7月 3 日
联系电话:1828506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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