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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定文诉织金县水务局、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案上诉状 | |
作者:钟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90 更新时间:2018/6/30 22:31:5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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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邵定文,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生,身份号码:522425198401113030,住址:贵州省织金县猫场镇新寨村新寨一组。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书,女,穿青人,1987年5月29日生,身份号码:522426198705293225,住址:贵州省织金县猫场镇新寨村新寨一组,系邵定文的妻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织金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双堰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66477-8。 法定代表人:洪毅,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猫场镇齐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823M。 法定代表人:林明杰,该镇镇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实事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法官现场勘验时明显能看出后坝水库(新果水库)一侧大路紧靠水库大坝,一侧大路即为水库大坝,两条大路明显为生产生活的必经之道,水库水深坡陡,属开放性区域。一审法院却认定水库大坝大路并非原告生产生活的必经之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2、二原告之子邵雨寒溺水死亡时,被上诉人在水库大坝及周边并未设置警示标识(水库闸上用油漆写的已经模糊不清的标语是村民自己喷写的的,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他位置的标识是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才派人设置的),被上诉人水库水深坡陡在水库大坝及周边也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旁边的水库管理房也形同虚设,根本无监管人在水库周边值班管理水库,一审法院却以被上诉人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没有显示任何拍摄时间的照片7张用以认定被上诉人在水库周边设有警示标识,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3、猫场镇人民政府发放给二原告母亲的困难补助并非是补助给二原告的,从票据上看票据明确写着是发给二原告母亲的困难补助,二原告与其母亲早已分户分家,该笔款项与二原告小孩溺水死亡毫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故意偏袒二被告毫无事实根据的认定此笔款项属补助二原告小孩溺水死亡的社会救助款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 1、根据《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之规定,猫场镇人民政府与织金县水务局对后坝水库(新果水库)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二原告之子邵雨寒溺水死亡时,被上诉人在水库大坝及周边并未设置警示标识,水库水深坡陡(法官现场勘验时是明显能看出来的)在水库大坝及周边也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旁边的水库管理房也形同虚设,根本无无监管人在水库周边值班管理水库,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二被上诉人未尽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与邵雨寒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被侵权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及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二原告之子邵雨寒溺水死亡时,被上诉人在水库大坝及周边并未设置警示标识,但法院却却以被上诉人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没有显示任何拍摄时间的照片7张用以认定被上诉人在水库周边设有警示标识,这明显认定不公,一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上诉人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一审法院却判决不公、故意认定一切举证责任在上诉人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三、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从立案后于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9日开庭四次,2017年6月28日第三次开庭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案件仍在审理期限内,法院应当按时做出判决,但一审法院不知为何,不知是受了什么压力还是故意拖延时间又以案情复杂为由通知于2017年8月9日再次开庭,再次开庭所审查的内容与前三次开庭所审查的内容完全相同(请二审法院翻阅一审法院开庭卷宗查实),开完庭直到2017年10月26日才下判决,请问一审法院故意拖延审期的用意何在,目的何在?这已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错误,撤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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